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拟建项目的性质、目的、位置、规模、投资来源等); 2、拟建项目地址现状数字化地形图(标明拟用地范围、周边道路情况等); 3、提供发改部门产业准入意见、国土部门供地方式和资源压覆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见、安全部门的工程安全意见等可能涉及部门意见; 4、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 四、办理地点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德胜街政府综合楼3楼大厅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办件科室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二)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科 1、项目受理后及时组织各区规划办及有关科室现场踏勘,征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四邻意见; 2、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将初步选址意见提交审批例会研究审定,重要项目选址报市政府或规委会审定; 4、将《选址审批表》呈报局领导签发; 5、对否定项目出具《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通知书》呈报局领导签发; 6、填写办结通知,经档案、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审批中心窗口核发《选址意见书》,或附《项目不予办理通知书》; 7、存档; 五、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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