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 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7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项目类别及相关资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
(2)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已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5)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图蓝图4份,电子版1份;
(6)《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其他资料
2、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3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办件科室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科
(1)审查资料是否齐备
(2)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提出审查意见。
(3)填写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发。
(4)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呈报局领导签发。
(5)填写办结通知,送交办公室、审批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存档。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申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蓝图4份,电子版1份;
(5)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宗地界址点成果;
(6)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7)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办件科室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规划用地管理科
(1)审查资料是否齐备。
(2)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提出审查意见。
(3)填写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发。
(4)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呈报局领导签发。
(5)填写办结通知,送交办公室、审批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存档。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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