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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6-03-04 16:58:28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41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42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3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

4、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表;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建设工程施工图(平面、立面、剖面图)2套,基础平面;

7、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界址点坐标;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省外设计单位需提交省住建厅核发的入晋许可手续);

10、其他部门意见(消防、国安、环保、园林、文物、广电等);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四、办理地点及流程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工程设计管理科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工程设计管理科

1、审查资料是否齐备:

(1)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图一份,图纸五套(审图、存档、放验线、批后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通知书(建筑设计条件)、临街建筑及重要建筑(效果)的电子图1份、效果图1份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包括建筑节能审查)各层平面图、各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剖图、总平面图各3套(存档、批后管理、审批)

(3)建设工程审批表一份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对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条件审查施工图(包括建筑节能审查)

(1)不符合规划的提出问题交窗口退件

(2)基本符合规划、局部有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送窗口交建设单位。

(3)符合规划的写出审查意见,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呈报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3、填写办结通知(须注明地段类型及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经档案、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一套图纸送交办公室、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可证书》)

4、存档。

发证前在局财务部门交费。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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