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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2016-03-04 17:01:57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8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单

2、工程放、验线单

3、工程竣工后的实测结果(由原放、验线部门实测)

4、工程竣工图及庭院管线、绿化竣工图

5、原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图

6、该工程的“一书两证”

7、房地产测绘报告

四、办理地点及流程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工程规划管理科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工程设计管理科

 1、审查资料,核对数据

 2、组织原参与放验线部门现场对照验收,并通报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情况

 3、对无违规现象的工程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单验收情况,参加验收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局长签字

 4、将办结通知送交办公室、审批中心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

发证前在局财务部门交清费用。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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