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拟建项目的性质、面积、要求条件等);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份;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蓝图4份、电子版1份; 4、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部分)以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数等2份; 5、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含宗地图及坐标); 6、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7、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地点及流程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工程设计管理科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村镇规划管理科 1、审查资料 2、及时组织现场踏勘,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3、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4、填写《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发 5、审查规划建筑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等; 6、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呈报局领导签发 7、填写办结通知经办公室、档案签字后送交行政审批中心窗口。 8、存档 发证前在局财务部门交费。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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