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35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9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2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2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及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节能备案表 4、设计单位信息及资质证明 5、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四、办理地点及流程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德胜街政府综合楼 电话:2017640) 1、初审资料、填写受理凭据,注明工作日及起止日期 2、通知工程设计管理科在次日上午前取件,并要求其签收 3、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充或退件 规划局工程设计管理科 1、审查资料,核对数据 2、对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条件,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3、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将办结通知送交办公室、审批中心窗口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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